新天水讯【天水晚报记者 王琳】江苏一男子与麦积区一朋友准备合伙开办采砂场,男子借朋友的钱付了购地款后,因生意不能做,便擅自转让地块后卷款走人,其朋友索要借款无果,只好起诉到法院讨说法。
家住麦积区的李某与江苏男子胡某是朋友。2018年10月初,李某与刘某在麦积区某镇购买两块地合伙开办砂场。同月,李某与胡某经协商,由胡某购买一块土地,共同开办砂场。后经李某介绍,胡某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麦积区村民柴某的土地,胡某因资金未到位,提出向李某借款1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周。当月6日,李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与自留的6万元现金,与胡某共同到柴某所在的村里,将11万元交付给了出卖土地的村民柴某。当天,胡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了借款数额,签名并备注了其身份证号码。后来砂场不能开办,胡某将上述土地以原价转让给他人。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多次催要11万元,胡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另外胡某还向李某借款2000元,一直索要无果。近日,李某将胡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胡某偿还李某借款本息共计11.64万元。
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时,李某提交了证据,证人刘某当庭陈述并经质证,胡某辩解,对李某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他认为自己是与李某、刘某三人合伙买的地,钱直接给了地的主人,并未交给胡某本人。
主办法官赵御钦审理认为,李某与胡某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借款期满后,胡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某与胡某对借期内和逾期利息均未约定,故对李某主张的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对2018年10月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予以核算。因胡某借款购地欲与李某等人合伙开砂场,但合伙事务并未实际开展,所购地块胡某也自行转让,地款已收回,故购地款应系李某与胡某之间的借款。胡某参与李某另一块地开砂场的情况,双方认可是合伙关系,但合伙人之间并未清算,也与本案无关。
综上,法院判决由胡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6327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