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实施方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诚信甘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信用承诺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切实降低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构建以信用承诺为引领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为目的,建立健全与事中事后监管紧密结合的事前信用承诺推行机制,开展信用承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形成“承诺+监管”信用闭环管理,逐步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适用对象和使用范围
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根据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要求,或者主动表示诚实守信意愿,对自身依法合规诚信经营、自愿接受监督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
(一)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为本市区域内向各级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提出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或对商品服务质量主动承诺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二)使用范围
信用承诺使用范围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备案)、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或依法实施“容缺受理”“减证便民”等便利服务措施时,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法依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行业组织可结合行业自律等职责,在有关管理、监督和服务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依法公开。
(三)责任单位
1.具有市场准入或监管职能,涉及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人力资源、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住建、商务、科技、税务、金融、消防、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
2.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审批、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3.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三、信用承诺对象和类型
1.信用承诺对象。信用承诺的使用对象是指在本市区域内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重点职业人群,本着真实意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的公开书面承诺,且自愿接受对承诺内容的监督,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
2.信用承诺类型。信用承诺类型主要包括证明事项型、容缺受理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行业自律型、主动公示型等各类信用承诺。
(1)“证明事项型(告知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向其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
(2)“容缺受理型”是指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主管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3)“审批替代型”是由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4)“信用修复型”是指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依规向有关单位提交的信用承诺书。
(5)“行业自律型”是指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向社会公开作出的信用承诺,并在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公示。
(6)“主动公示型”是指引导承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或公开声明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在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承诺要素和内容
1.《信用承诺书》要素。《信用承诺书》主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
2.《信用承诺书》内容。《信用承诺书》主要条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承诺提供给注册登记单位、行业管理单位、司法单位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承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承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5)承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若违背此承诺等失信行为,将依照《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8)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五、重点任务
(一)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和标准
各县区、经开区、市级各行业主管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应根据本行业法律法规、职责权限和行业特点,以及工作实际,参照承诺要素和内容自行梳理可实施信用承诺的事项,形成本单位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和《信用承诺书》模板文本,通过“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政务网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
(二)开展信用承诺数据归集
1.信用承诺书签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应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或服务窗口向市场主体提供可下载的《信用承诺书》电子或纸质文本,由市场主体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填写,坚持自愿承诺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强制前置条件。市场主体不愿意作出信用承诺的,按原程序办理。
2.信用承诺数据归集。有关部门或有关行业组织将市场主体做出的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等信用信息,在数据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归集的统一格式归集至市信用平台,通过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为承诺主体、政府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三)建立信用承诺与信用监管联动机制
各有关行业部门应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控的重要依据,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对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及履行承诺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在线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承诺主体履约情况反馈行政审批单位,同步归集或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对违反承诺的主体依法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背信用承诺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实施信用承诺书动态更新机制
各县区、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增减告知承诺制事项,调整信用承诺书模板,通过本部门网站和“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公示,并指导承诺主体在相关事项办理过程中按照最新的信用承诺书格式作出信用承诺。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信用承诺机制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各县区、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信用承诺管理机制建设,强化责任意识,细化责任分工,按照要求,落实信用承诺机制在本部门的实施和应用,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成效。
(二)完善内部管理。各县区、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归集信用承诺信息,针对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公示及承诺主体践诺行为监管等重点任务进行内部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和完善。畅通社会公众对信用承诺的异议、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信用承诺监督的积极性。
(三)建立考核机制。建立信用承诺专项督导机制,定期督导各级、各部门信用承诺工作情况,将信用承诺数据归集情况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评价考核指标。
(四)加强宣传引导。依托“信用中国(甘肃天水)”网站、各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强诚信宣传,引导承诺主体自主、自愿、自觉作出信用承诺,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