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水讯【记者张彬霞】购房本是件开心事,可交了钱却得不到房子就糟心了。马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按照约定付清了购房款,准备装修时却发现房子已被他人占有使用,协商解决无果,马某遂起诉至本院。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原告马某在房产中介公司得知被告戚某预出售其位于麦积区渭滨南路的房屋,遂与戚某联系后协商房屋买卖事宜,马某看了戚某预出售的房屋后双方就房屋转让一事达成协议。马某向戚某支付购房订金3万元。此后,马某又分三次给戚某转账37万元,以上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付清后,戚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了马某,戚某给马某出具收条一份。
2019年1月1日,马某与戚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协议》一份,戚某应于拿到房产证之日起次日和马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应在产权过户手续办完当日将全部费用结清。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如有违约按50%赔付。之后,戚某又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要求马某再支付2万元,马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戚某支付5000元,另向戚某给付现金15000元。
2020年10月21日,马某前往其购买的房屋准备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该房屋已经由他人居住。经询问得知案涉房屋系戚某的姑姑出资购买,该房屋已经由戚某的姑姑出售并交付他人占有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戚某将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转让给马某,戚某的姑姑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且房屋已由他人占有使用,戚某至今仍未能给马某交付房屋,戚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马某可以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马某与戚某的《购房合同协议》解除,并在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返还购房款以及违约金。
法官刘炜表示,一房两卖在生活中时常发生,不仅违背了社会诚信,而且还违反了法律规定,房屋出卖人没有完全告知房屋真实情况将房屋出卖给他人造成出现一房两卖后果的,不仅要返还已经收取的房屋款,还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购房者在购房时也应尽量多了解房屋情况,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18年10月,原告马某在房产中介公司得知被告戚某预出售其位于麦积区渭滨南路的房屋,遂与戚某联系后协商房屋买卖事宜,马某看了戚某预出售的房屋后双方就房屋转让一事达成协议。马某向戚某支付购房订金3万元。此后,马某又分三次给戚某转账37万元,以上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付清后,戚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了马某,戚某给马某出具收条一份。
2019年1月1日,马某与戚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协议》一份,戚某应于拿到房产证之日起次日和马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应在产权过户手续办完当日将全部费用结清。双方违约责任约定,如有违约按50%赔付。之后,戚某又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要求马某再支付2万元,马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戚某支付5000元,另向戚某给付现金15000元。
2020年10月21日,马某前往其购买的房屋准备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发现该房屋已经由他人居住。经询问得知案涉房屋系戚某的姑姑出资购买,该房屋已经由戚某的姑姑出售并交付他人占有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戚某将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转让给马某,戚某的姑姑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且房屋已由他人占有使用,戚某至今仍未能给马某交付房屋,戚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马某可以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马某与戚某的《购房合同协议》解除,并在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返还购房款以及违约金。
法官刘炜表示,一房两卖在生活中时常发生,不仅违背了社会诚信,而且还违反了法律规定,房屋出卖人没有完全告知房屋真实情况将房屋出卖给他人造成出现一房两卖后果的,不仅要返还已经收取的房屋款,还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购房者在购房时也应尽量多了解房屋情况,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