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在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和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参考国家年度质量工作考核方案,牵头制定全省年度质量考核工作方案。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提升和质量安全两个方面进行,包括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加强质量工作组织领导、提高质量水平、完善质量政策、严格质量监管等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考核等级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分4个等级。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名义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由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省纪委监委机关和省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对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及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
